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原告 溫新余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告 林文彥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記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均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