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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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郁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罰執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郁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郁玲因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周郁玲因賭博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4月8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8年4月
8日之前,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受刑人周郁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公然侮辱│├───────┼───────────┼───────────┤│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2日至105年│106年12月25日│││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646號│年度偵字第3041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33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21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2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33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21號││├────┼───────────┼───────────┤││判決│108年4月8日│108年2月27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