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250號債權人 謝宗保 債務人 吳居易 債務人 鍾榮昌 債務人 廖翊庭 債務人 馬伯寬 債務人 劉毓帆 債務人 崔智軒 債務人 劉毓嘉 債務人 王鼎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廖翊庭、馬伯寬、劉毓帆、崔智軒、劉毓嘉、王鼎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柒仟零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除壹佰陸拾伍萬柒仟零伍元外,其餘之請求並未提出債務人吳居易、鍾榮昌相關之釋明文件,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該債務人吳居易、鍾榮昌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