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陳穎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匡叡 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無法查報,則查報被告鐵皮越過共同壁界線之面積(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以自行查報之面積,乘以新竹市○○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