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 許碧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天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兩筆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實際面積以實測為準)。
二、以前開自行查報之面積乘以各該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後加總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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