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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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 龔俊逸泉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泉旺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龔俊逸(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泉旺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泉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泉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旺公司)之清算人,泉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民國110年11月30日基院麗民辰110年度司司字第1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同意擔任泉旺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泉旺公司簿冊及文件清單、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簿、清算完結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13號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指定聲請人即泉旺公司之清算人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謝佳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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