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737號債權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非訟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政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端何以得知第三人任職於債務人之相關證明。
二、提出台端設有「台灣分公司」之相關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