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椀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椀婷於民國106年12月7日晚上10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路東二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新竹縣竹北市○○○路東二段與高鐵七路交岔路口時,本應遵守燈光號誌行駛,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觀之,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遵守燈光號誌,於左轉燈號尚未亮起之際,貿然左轉,適 宋芷芸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路東二段由西往東方向,綠燈直行欲通過該交岔路口,兩車遂發生碰撞,宋芷芸因而人車倒地,致受有左側髖關節閉鎖性脫臼、右側遠端橈骨移位閉鎖性骨折、左側近端脛骨撕裂性骨折、左膝挫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楊椀婷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楊椀婷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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