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350號聲請人 黃鼎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官玉華 、徐達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中,第二項載明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
人 許豪傑 、 謝瑞媛 連帶負擔而非由本件相對人官玉華、徐達海連帶負擔。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請提出相對人官玉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達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