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354號聲請人 梁錦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江雪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原本。(因本票影本發票人
姓名被指印覆蓋難以辨識)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發票日為「107年1月1日」
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