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507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兆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前補繳,並於繳費後具狀陳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