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恆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林鳳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恆煥實業有│第一商業銀│104年8月30日│14,805元│GB0000000││││限公司│行泰山分行│││││││郭林鳳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