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 趙元文 代理人 劉怜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卷宗、106年5月6日之新聞報紙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