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69號原告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家佑 原告 趙雄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 律師被告 陳佑益
黃乙軒 李誌峰 許証崴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5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司、趙雄威對被告陳佑益、黃乙軒、李誌峰、許証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