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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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94號原告 呂雪詩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 曾俊卿 被告 謝旻妤 被告 李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就附表所示土地塗銷抵押權登記,該等土地分別坐落新竹縣、新北市石門區等地,乃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均非本院轄區,專屬各該管地方法院管轄甚明,經斟酌該等土地以坐落新北市石門區共37筆最多,應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最為適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