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東祐 被告 余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貳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曾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在卷可憑,則本院對之自有管轄權。又訴狀送達後,原告將其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由按固定利率計算改為按機動利率計算,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23日分別向伊銀行借款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1年3月23日起至121年3月23日止,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各按如附表一利息欄所示計算利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仍按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應就尚未清償之本金,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之1成,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成,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07年7月23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伊銀行自得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契約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為證(見本院卷第10、11頁、22至29頁),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應慧芳附表一:(新台幣/元)┌──┬─────┬───────────┬──────────┐│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息│├──┼─────┼───────────┼──────────┤│1│5,000,000│自民國101年3月23日起│自民國101年3月23日││││至民國121年3月23日止│起至民國103年3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4(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345機動│││││調整);自民國103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21年│││││3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4(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645│││││機動調整)│├──┼─────┼───────────┼──────────┤│2│14,950,000│自民國101年3月23日起│自民國101年3月23日││││至民國121年3月23日止│起至民國121年3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88(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518機動│││││調整)│└──┴─────┴───────────┴──────────┘附表二:(新台幣/元)┌──┬──────┬─────────────┬─────────────┐│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1│3,877,093│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74(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加週年百分之0.645機動調整│20計算之違約金。││││)││├──┼──────┼─────────────┼─────────────┤│2│14,949,362│自民國107年7月23日起至清│自民國107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688(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率加週年百分之0.518機動調│20計算之違約金。││││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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