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彰化縣鹿港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本人請到庭。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