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自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58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自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24日死亡,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668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74號判決判處罪刑及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後,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被告於105年9月24日死亡,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668號撤銷原判決,判決公訴不受理等情,有上該各該判決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4年10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
00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104年度毒偵字第5852號卷第17、63、68、72、74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共5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2個,因分別內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惠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扣案物品檢驗結果│備註│├──┼──────────┼──────────┼───────────┤│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5│粉末1包、粉塊4包(│104年度煙保字第710號│││包(驗餘淨重合計7.05│驗前淨重合計7.14公克││││公克,含包裝袋5個)│,驗餘淨重合計7.05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白色微黃結晶1包、白│104年度安保字第2391號│││命共2包(驗餘淨重合│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計13.6284公克,含包│共13.629公克,因鑑驗││││裝袋2個)│共取樣0.0006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3.6284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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