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 陳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105年度訴字第987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司改會需要,故聲請交付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
三、查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6年度上字第20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8年5月22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953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各有前揭判決、裁定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應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其遲於108年12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章戳可稽(本院卷第3頁),顯已逾6個月之期間,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另聲請有關被告陳慧玲所提供之錄影檔及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87號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08號卷宗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人得與書記官聯繫後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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