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吳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元亨 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港簡字第1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2,48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