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蔡富名 即 蔡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蔡富名即蔡明雄於民國94年9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3290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俊明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63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904元蔡富名即蔡明雄自民國096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周年利率19.71%001新臺幣32904元蔡富名即蔡明雄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