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60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6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604號上訴人即原告正通聯合企管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良正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以110年度交字第60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在案,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
二、按交通裁決之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規定。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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