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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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3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6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
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罪及電信法第56條之
罪。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修正
前第55條規定,以較重的電信法第56條之罪論處,聲請人認
為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
段、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56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33
7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前
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
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