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9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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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9702號
原 告 曾茂行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樹賢工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八百八十元,經本院
於民國94年8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民國94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11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