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7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麗萍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103年度上訴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麗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麗萍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3年6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被告被訴前開罪名,業經本院於103年5月21日判處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1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在案(尚未確定),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許辰舟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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