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104號債權人 王順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宗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⑴有關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5年8月26日之補正陳報狀中,針對上述之請求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林國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