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魏薇律師被告 陳明福 上列被告陳明福,因本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楊貴雄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