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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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6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達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6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達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2%│││56505││5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鍾達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172440││5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鍾達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37%│││197287││5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鍾達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37%│││52702││5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達德於民國100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07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4日止累計60,060元正未給付,其中56,505元為本金;2,271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鍾達德於民國102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97,246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04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4日止累計178,473元正未給付,其中172,440元為本金;5,433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鍾達德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4日止累計203,819元正未給付,其中197,287元為本金;5,748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鍾達德於民國102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0月04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4日止累計54,886元正未給付,其中52,702元為本金;1,784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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