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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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248號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00124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利息付款地001亞太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徐志群 、 翟東海 、林蔚山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87年8月22日未記載60,000,000元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