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