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成 訴訟代理人林添禮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億柒仟壹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參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零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零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