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七六號
異議人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右異議人因債權人堃昶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