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五四一六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送達代收人 魏明煌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六條約定,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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