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勞工事務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有關勞工事務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一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勞工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八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亦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一二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僅指稱原裁定不當,但未表明原裁定究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何款再審情形及其具體法定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聲請再審,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綠星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