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女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三五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二四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乙字│徒刑│九十年十│基隆地││年度易字│⒊││545號││二月十六│檢署│基隆地院│第44號│││毒品條例│七月│日至│毒偵31││⒉│││││九十年十│號│││││││二月二十││││││││日│││││└────┴───┴────┴───┴────┴─────┴────┘(續上頁)┌────┬───┬────┬───┬────┬─────┬────┐│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乙字│徒刑│九十年十│基隆地││年度訴字│⒍⒎││874號││一月上旬│檢署│基隆地院│第6號│││毒品條例│六月│至九十一│毒偵17││⒋│││││年一月二│24號│││││││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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