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二六九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男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基監裁字第四二─DIA六0一六0七),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自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新屋交流道下往中壢車站附近,因人生地不熟,解下安全帶下車問路後剛回車上,一時忘記繫上安全帶(坐在前座之妻子有繫安全帶)即遭員警攔下,員警未採納任何辯詞即開單告發,惟異議人並非惡性違規屬實,應酌情不罰,因而聲明異議。
二、按「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甲○○到庭陳稱:「我有繫安全帶,因為我第一次到中壢,路況不熟,下車問路,上車後忘了馬上繫安全帶,後來到了員警的前方時,就被員警舉發,我覺得員警跟本不聽我的辯解及理由,沒有人情味,我是去問路,我一路上都有繫安全帶,我太太也在旁邊可以證明,是因為問路後上車才忘了繫安全帶」等語,核與卷附桃園縣警察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桃警交字第0九一00三八五七四號答覆基隆監理站暨異議人之書函記載「本案經舉發員警稱,於中壢市○○路、中和路口執行交通整理勤務,發現五A─六三九九號車之駕駛人甲○○未繫安全帶,予以攔停告發」等情相符;復有桃園縣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一A六0一六0七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附卷可稽,堪認異議人確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許,於離開國道高速公路新屋交流道後,即因支解下安全帶,並於駕車行駛於道路時未再次繫上安全帶等情無訛,是異議人確有駕駛汽車行駛於道路上未繫安全帶之違規,並不因其未繫安全帶之原因為何、或其未繫安全帶之時間長短而異,是原處分機關依據前揭條文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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