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獲
袁靜如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李光南
黑手黨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鄭垚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3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袁靜如、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下稱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5人)、李光南(合稱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6人)對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4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5人聲請部分,經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2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對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5人為公示送達,於000年0月0日生效,有公示送達公告卷附可稽。李光南之聲請,亦經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19號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可認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6人明知其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又聲請人黑手黨公司、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一太事務機器行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