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3號債權人龍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中伍 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洪悦展 人債務人 洪建任
一、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悦展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第1至3項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洪建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第4項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洪、洪悦展、洪建任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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