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告 倪思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倪瓊湘倪台越倪台湘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壹仟捌佰零肆元【計算式:3,847,217×1/4=961,80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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