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七三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壹佰萬元壹張(編號:0000000)、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編號:0000000),就相對人丙○○部分,准予返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兩造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3636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或同額等值之國內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出具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45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聲請人遂提供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擔保物,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273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之執行。嗣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之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90號民事判決,判處相對人丙○○應與相對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聲請人32萬5千元確定,相對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後,與聲請人達成訴訟上和解,相對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物,並製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46號和解筆錄在案;嗣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經本院以97年度全聲字第151號裁定撤銷確定,聲請人復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執行,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丙○○於文到21日內行使權利,惟相對人丙○○迄今均未行使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請求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636號裁定、95年度存字第2735號提存書、95年度訴字第1990號民事判決書、97年度全聲字第151號裁定、95年度執全字第2291號執行命令、通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46號和解筆錄、存證信函暨回執各1份(均為影本)為證。
二、相對人丙○○部分:㈠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與該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而得依該條款行使定期催告之權利。因此條文所謂「訴訟終結」雖宜從廣義解釋,包括本案訴訟終結或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惟仍須債權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之聲請,並定20日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始符合供擔保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之要件,合先敘明。
㈡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證物供本院查
對無訛,本院並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636號民事裁定暨執行卷宗、95年度存字第2735號提存卷宗、97年度全聲字第151號民事卷宗、95訴字第1990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復向本院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附卷可憑,堪信上開主張為真正,依上揭說明,聲請人就相對人丙○○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相對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㈠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
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㈡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本案訴
訟,業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46號民事案件審理期間,成立訴訟上之和解,亦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而本案訴訟既經和解成立,和解筆錄第2項並載明:「上訴人(即相對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訴人乙○○(即聲請人)取回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95年度存字第2735號所提存之假扣押擔保金新台幣1,500,
000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和解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官前表明同意返還,並經記明於和解筆錄,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就相對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無庸聲請法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