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6號上訴人 卓德樹
卓益 任視同上訴人 卓坤儀 被上訴人 卓慶衛
卓慶濤 卓味慧 卓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96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