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荷傳銘 債務人 賴欣宏
卓春梅 賴欣東 (即 賴昆祥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欣宏、卓春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賴欣東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昆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賴欣宏、卓春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0,026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賴欣東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昆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賴欣宏、卓春梅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賴欣東於其被繼承人賴昆祥死亡時(即民國95年10月24日)尚未成年,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債務人賴欣東僅就繼承被繼承人賴昆祥之遺產範圍限度內有給付之義務。是以,債權人就債務人賴欣東於超過繼承被繼承人賴昆祥之遺產範圍限度內之督促程序費用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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