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黃秋英 被告 林博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上字第4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黃龍忠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