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14號上訴人龍之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許美珠 間因99年度訴字第1214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