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弄6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父 陳清萬 95、96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聲請人之母 陳蕭麗蓉 近2年財產總歸戶資料及95、96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
二、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陳清萬、陳蕭麗蓉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之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近2年財產總歸戶資料及95、96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
三、陳報聲請人所承租之房屋(苗栗縣○○鎮○○里○○鄰○○街○○○巷○○弄○號)是否為其弟所有,並補正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倘是,請提出除租賃契約後附之房租付款明細欄以外之給付租金證明文件(如定期匯款、轉帳、固定提領房租12,000元或其他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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