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聲請人於96年2月底自永日公司離職之原因?又於97年5月底自專明公司離職之原因?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
㈡聲請人前配偶 阮氏惠 現是否仍在臺灣?每月是否有負擔 曾景詳
生活費?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尤旗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