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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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213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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