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蘇振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秀雄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應簽名或蓋。
二、表明請求標的金額、數量。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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