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三峽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素瑛 、 張義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聲請狀附表所載本金不得大於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1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三峽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素瑛 、 張義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聲請狀附表所載本金不得大於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