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